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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6年12月14日 08:44  点击:[]

各单位、各部门:

为规范阜阳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工作,现将《阜阳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阳师范学院

                             20151020

 

 


阜阳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端正考风,严肃考纪,树立优良校风、学风,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重考。

1.携带通讯工具进考场出现铃声信号,干扰考场秩序;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3.在考场或者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经劝告无效的行为;

4.其他被认定为违纪的行为。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重考。

1.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2.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进场参加闭卷考试;

3.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取闹,经教育不改;

4.无故旷考;

5.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6.在考试过程中,接听、拨打或查看手机;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8.其他被认定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重考。

1.未经同意,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传递试卷、答卷、草稿纸、纸条等或利用其他工具传递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4.考试时,互相核对答案或擅自调换座位;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6.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试卷雷同;

7.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8.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9.其他被认定应给予记过处分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重考;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1.替考、被替考;

2.窃取试卷或试题;

3.对检举人、证人、考试工作人员和阅卷教师等进行威胁、侮辱、诽谤、诬陷;

4.在考场上,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5.其他被认定为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加重一级处分。

1.已因考试违纪接受过学校处理;

2.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

3.重考作弊。

第六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对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作出留校察看处分;确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时作结业处理。

第七条 考生的行为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处理程序

1.监考教师发现学生违纪,要批评教育,在《考场记录》上详实记录违纪考生的作弊情节;

2.考试结束后,主监考教师及时将违纪学生作弊物证等材料交考务办公室;

3.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责成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教育,辅导员填写《阜阳师范学院学生违纪谈话教育记录》并根据违纪情节,拟定处理意见,填写《阜阳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呈报单》连同考场纪录、作弊物证等材料,送交教务处教务科;

4.教务处根据考场记录和违纪考生所在学院意见,作出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

5.处理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处分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审批权限

对于记过及以下处分,由教务处审批;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由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第十条 学生如对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于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学校在受理后三十日内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核,作出复核结论,并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到学生本人。

第十一条 学校记录、保留学生违纪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学生诚信档案的查询。

第十二条 本规定原则上适用于校内组织的各类考试,适用对象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读学生。对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读学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违纪的处理,学校将参照上级有关文件和我校有关规定及本细则执行;对非在读考生的违纪处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之规定,学校将违纪事实以书面形式通知考生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或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阜阳师范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阜阳师范学院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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